2008年,XX公司与区建设局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租用城郊村土地用作生产经营用地,约定“XX公司可以在租用地上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造、建造与使用”、“区建设局须协助XX公司办理各种证照等工作”。协议签订后,XX公司陆续建设了厂房等生产配套建筑,但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2016年,城管局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以XX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公司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最终撤销了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征收过程中,大多数征收方判断厂房是否属于违建的方式都非常简单粗暴,仅通过证件或手续不全、无规划翻新手续等就认定厂房是违建要求限期拆除。但实际上,多数有手续瑕疵的厂房都存在客观的历史原因,并非一定就是违建。
尤其是一下3种厂房,简单以违建为由拆除并不合法。
1、厂房建成时间较早
企业建筑时间早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这种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简单粗暴地将经营人的厂房认定为违建。
2、招商引资建设的厂房
不少企业受当地政府的招商政策或者兴办企业奖励的吸引而建厂,这种承诺往往无法提供审批证明材料。基于对广大经营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不影响对厂房建筑合法性的认定。
3、超规划扩建但已修正
为满足经营需要,在审批手续以外的范围进行厂房的扩建,但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罚金缴纳,并进行手续补正的厂房,也不能当作违建拆除。
在这里提醒各位企业主,企业厂房拆迁程序复杂,一旦我们的厂房收到了《违建认定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及时审查企业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避免被征收方钻了空子,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