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拆迁案件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正应了这句话“别拿村长不当干部”,我国现在也逐年加大对基层贪腐的整治力度。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新桥村10名村官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事件,引发全国轰动。这是建国以来村级官员集体贪污的第一大案。
事件始末
毗邻温州的永嘉县是浙江经济最发达的县(市)之一,这里商家云集、工厂林立,城市建设突飞猛进。
据当地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7年下半年,由于城镇建设需要,与温州市区仅一江之隔的永嘉县江北街道(原瓯北镇)许多村被征用大量土地。根据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积,永嘉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位于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华光殿后的农贸综合市场26.5亩三产返回土地指标分配给新桥村,用于建设新桥第三期安置房。
获知消息后,多家房地产公司竞相争夺,均有意代建该项目。浙江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启政和永嘉县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金龙尤为活跃,两人分别与时任新桥村村委会主任的余乾寿多次磋商,商定取得代建权后房地产公司以成本价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润和余乾寿对半分。
之后,在余乾寿的操纵下,经新桥村两委(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王启政所在的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杨金龙所在的永嘉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并由余乾寿代表村委会跟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代建协议,约定两家公司收取总造价额的3%作为代建费并以此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手续,同时规定两家公司以成本价享受109套代建安置房,其中昌泰公司获得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共66套,和田公司获得新桥商贸大厦安置房43套。
2008年下半年,新桥村第三期安置房项目中的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建筑施工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余乾寿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余乾寿、王启政事先商谋,由王启政出面与建筑承包商李某商谈,如果李某所挂靠的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获得工程承建权后,需给余乾寿、王启政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好处费”。
李某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承建施工过程的顺利开展,便答应了王启政提出的条件。之后,王启政借其朋友瞿某之名与李某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某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
最终,李某以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三箭建设集团名义参与竞标,并在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工程承建权。
2009年10月11日,王启政又通过瞿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某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余乾寿通过王启政联系李某,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某处获得好处费400万元。
根据永嘉县检察院起诉书披露:在此次569套安置房中,前任村支部书记葛彩华获55套,支部委员林成龙获50套,支部委员胡佐永获24套,村委会主任余乾寿获13套,村委员唐福新获15套,村委员胡国强获2套,村会计余臣德获39套,村出纳余承昭获32套,村委委员胡文西获46套,村委委员余云恩获40套,共分配了316套安置房。
永嘉县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和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购得65套和44套(按照成本价结算)。另外144套中,只有80套分给了拆迁户,剩下的用于抵工程款以及代建费。就此,10名村官冒天下之大不韪瓜分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
在2007年7月,余乾寿以自己在新桥村担任村主任时间长、对村集体贡献大为由,主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操纵形成所谓会议“决议”,以成本价60万元又购得新桥大厦3001室安置房(面积约220平米,每平米2700多元),以作为对自己的奖励。2009年6月10日,其又以每平方米8900元转卖给温州当地其他官员,从中赚取差价135万余元。
2011年9月,因永嘉县纪委着手调查新桥村安置房的有关问题,余乾寿才将获利部分全部退还到永嘉县江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