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好几个案件,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诉求都是大同小异。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或者安置的房屋跟当时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
我们多次去找政府协商无果,但是征收方一直说给我们解决,让我们不要着急;或者有的政府就直接对这件事情采取不闻不问不予理睬的手段。
那碰到这样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德凯律师团今天给你们讲解一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一直不给安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已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已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除了以上的内容,北京德凯律师团还是要建议被拆迁户(被征收人)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几个方面;虽然是老生常谈,但是还是要建议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一、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先确认补偿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过低,或者对补偿不满意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要签署任何协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提高补偿。
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内容详细的审查。协议里一定要明确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或者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区位;还有合同必须要有签署机关以及盖章签字。
三、在合同中切记要明确违约责任。如果后期碰到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应该如何处理,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这也是对征收方的约束。
四、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一份征收方,一份进行备案,还有一份原件合同要自己保存留好。不管是以什么样的理由原因,不留原件的合同不要盲目的去签字。
五、如果碰到政府逾期不履行合同内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