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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资讯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的居民张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原本各项手续齐全的种植合作社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当作违建被“偷拆”,当地实施拆除工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是当地政府统一安排,至今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就“偷拆”一事给予说法。
一、事件详情
时间回到2013年的那个秋天,张先生家里以妻子名义与藁城区系井村签订了租赁协议,系井村作为甲方将高科园区路北原5户9个大棚出租给乙方胡女士(系张先生之妻),占地面积共计13.5亩,租赁时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33年9月30日,乙方一次性将每亩每年300元共计78300元租金付清。协议约定,到期后将根据当时物价另签协议。租下大棚地后,用时两年投资近千万进行了改造,改造后主要用于名贵苗木和植物的培育,经过两三年的精心管护,初见成效时,种植合作社却遭遇来顶之灾。2018年8月22日晚,在外地出差的张先生和妻子怎么也没想到投资近千万马上就要见成效的种植合作社遭遇“偷拆”,近千万投资化为残垣断壁和砖块瓦砾!据张先生介绍,当时和妻子正在外地出差,凌晨2点多接到邻居电话说是种植合作社被拆除,当时怔了一下,马上叫醒熟睡的妻子商量解决办法,两人商议马上返程,天刚蒙蒙亮张先生就和妻子就踏上了返程路。等回到种植合作社时两人震惊了,呈现在两人眼前的是残垣断壁和破碎的砖块瓦砾,所有财物均被埋在废墟之下,妻子一下瘫倒在地,张先生更是气愤至极。经了解得知,“偷拆”种植合作社的单位为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廉州镇政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导。自此,张先生和妻子开始向藁城区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和讨要说法,因为种植合作社在被“偷拆”前后均没有接到过任何部门和个人的任何通知。
张先生称,2019年3月29日因合作社被拆损失巨大,压力过大,妻子在被拆的合作社上吊身亡。提及此事,张先生情绪激动潸然泪下。
据张先生提供的一段于2019年8月和当地媒体一同前往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就种植合作社被“偷拆”一事了解情况时的视频显示,藁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韩姓负责人称拆除行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是有相关方案的。但张先生一再强调,种植合作社被“偷拆”前至今仍未得到任何通知。
张先生表示,经咨询法律人士,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拆除违建前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并下发“违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则依法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同时张先生还质疑当地存在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的问题,在被“偷拆”的种植合作社附近有几处和该合作社相同的建筑至今未受任何影响,不远处原本是口粮田的土地上建起的住宅楼更是涉嫌没有任何手续。张先生不知道自己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但一定会坚定的走下去,他希望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就此事件给一个说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张先生表示:“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遇到此类事件,不能坐以待毙
此案件让人唏嘘不已。小编联想到德凯征地拆迁全国经验交流群内,一位来自四川省的王先生曾经告诉我们:自家房屋遇到政府拆迁,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双方就补偿协议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平静的日子竟被渐渐打破,自没有同意签补偿协议后就发现经常有社会闲散人员对其进行拦路,断水断电,逼迫其签订补偿,早日搬迁。为了躲避这些人,王先生就和家人一起搬到亲戚家暂住,但是后来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且已被偷拆。这可急坏了王先生,遂咨询我们德凯律师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德凯律师说:该如何维权?
所谓偷拆,是指在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将被拆迁房屋加以拆除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偷拆行为由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进行,具有较强的预备性,其实施也具有突然性,因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往往在偷拆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得知。避开了正常、合法的拆迁操作程序的偷拆行为,是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法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违法逼迁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征补条例》第31条规定了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达到严重程度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在遭遇偷拆后想再与拆迁方谈判就会占据不利位置。毕竟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因此,偷拆行为发生后要采取如下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及时保全证据,并拨打110报警
偷拆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则涉嫌触犯《刑法》,应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应刑事责任。对于遭遇偷拆情形的被拆迁人而言,对偷拆行为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追责,是改变劣势地位的必经途径之一。具体而言,追责的方法不外乎民事起诉与刑事立案。无论何者,均存在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必要性。当事人需要在民事或者刑事救济程序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偷拆之事实及其损害结果、实施行为的嫌疑对象等内容。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偷拆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如拍照、录像,做现场保全,并确定目击者,做好证人证言。同时,当事人还应当拨打110电话报警,其必要性体现在:
(1)追究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由警方第一时间介入有利于形成对偷拆行为人的威慑与责任追究;
(2)110报警方式自动形成报警记录,若发生警方消极不作为情形,前述记录便成为有力证据。
2、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偷拆是——拆与被拆双方围绕拆迁利益进行博弈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房屋被拆之后,被拆迁人实际陷入了比较被动的局面,而被拆迁人在这一看似陷入劣势地位的博弈中如何进行利益修复?对偷拆行为进行民事立案或刑事立案的救济措施,是直接针对侵权行为本身所采取的方法。由于拆迁过程中的刑事立案可能会出现公安部门消极不作为的情形,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困难。同样,对偷拆行为民事立案时,同样也可能会遇到法院消极不作为的情形出现,从而延缓或者迟滞维权。
因此,除了前面所述的这些直接的救济措施之外,当事人还应当结合个案,发现拆迁全程中存在的征地主体与程序、拆迁主体、拆迁客体、拆迁行政管理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流程等五大方面所存在的具体违法点,进行相应的、全面的违法救济。要求对拆迁有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实践中一般对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各区县的建委或征收办公室,如果其对职权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有疏于监管或不作为的行为存在,那么被拆迁方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采取这种行政诉讼的维权方式,当事人能取得满意的补偿结果。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在现阶段法治环境不甚成熟的背景下,多渠道救济的维权胜利概论大于单一方向的救济。
所以,在房屋遭强拆、偷拆、误拆后一定不要轻言放弃,及时启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仍有逆转局势的希望。特别是在未签协议时注意充分“守房”,以免陷入被动地位,保留协商谈判筹码才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