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巨大利益,直接驱动了我们不少地方的村委行使“紧急立法权”,声称:“女子无权分得集体补偿款”,那么这一决议,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本新闻中地方官员、专家、媒体评论员的观点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强调了在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男女同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规定。如何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由来已久。“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在全国农村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据《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报道,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达到99%。
上述报道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其实也戳到广大出嫁女心里的痛处,在遇到房屋拆迁或者土地征收的时候,别人都可以获得补偿款,自己虽然出嫁了,户口并没有变动,在夫家也没有获得安置,为什么就无法获得补偿款呢?事实上,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对于妇女包括“出嫁女”应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各地做法各异,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热衷于“红头文件”、“土政策”,而对于立法规定则执行较少。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女子和男子一样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不管是女子结婚、离婚等情形不影响女子权利的享有,以女子结婚为由不给予补偿款,更是无稽之谈。如果拆迁补偿的时候,村委以此为名义不给予补偿,或者变相克扣,欢迎您联系我们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