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新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七大变化: 1、 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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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16:37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七大变化:

1、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实,不仅是永久基本农田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也是违法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才可以。

 

3、农村村民建房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后,农村宅基地上建房也是必须要取得规划许可的。政府不查时相安无事,但是一旦涉及征收便会以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为由来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给予补偿。

 

4、将宅基地的审批权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分为三种情况如果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建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国务院审批。

 

5、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出卖”,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但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分配的条件,三是转让行为需经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据该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违法的,是一种变相转让宅基地的行为,一旦遇到征收会面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赠与”与出卖的法律效果相同,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及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


6、探索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机制。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新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详尽规定只是倡导性提出原则性规定,目的是为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7、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以上这七个变化也是随着农村村民进城务工、进城落户的不断增多,与时俱进对土地管理法进行的修改。进城务工或者落户的村民可以将自家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赠与充分利用盘活闲置宅基地,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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