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02
行政协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3
行政协议原告、被告资格
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征收补偿的行政协议纠纷中可以是用益物权人和公租房承租人。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04
行政协议诉讼种类
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05
“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
06
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07
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08
行政协议的解除情形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