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我们发布《最高法院判例:“外嫁女”应当获得安置补偿》的文章后,很多朋友纷纷私信留言,关于外嫁女安置补偿还有很多疑问,有的朋友甚至表示当地的“村规民约”都没有这一项补偿。
“村规民约”并不靠谱,“外嫁女”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补偿费是对于土地价值损失的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多数地方都有规定,对于征地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只能提留一小部分,超过70%(有些地方规定是80%)的费用必须发放给村集体的成员。
您能不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您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下面我们再看下今年5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高效强力执行的一个案例:27名 “外嫁女”喜领征地补偿款。
一、案例再现
“感谢法院,让我们能这么快拿到钱。”2020年5月18日,在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里,申请人许某等3人代表27名“外嫁女”激动地将三面锦旗递给执行法官,感谢他们的高效执行。
时间回到2018年4月,因海丝首港旅游项目的用地需要,国家征收合浦县廉州镇某村委会土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决定分数次发放给全体村民。因“外嫁女”的身份,户籍属于该村的许某等27人被拒绝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2019年,许某等27人先后将各自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村民小组应支付许某等27人相应土地补偿款的判决。而判决生效后村民小组拒不履行义务,许某等27人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通过法院的积极查控,县妇联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多次协调,该院执行局成功将执行案款划扣至法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
当地法官认为:随着合浦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众多大型项目正在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土地征收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案件就是其中一大类型,关系到最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确认此类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时不再采取单一的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如上规定,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廉州镇某村作出的分配方案虽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但侵害了许某等27人本应享有的与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故法院对该分配方案不予采纳。
“外嫁女”只要具备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有权利分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三、德凯律师说
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得后,应该将补偿款分配给集体组织内成员(未有其他安置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您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就应当获得该土地补偿款。而集体组织成员这个主体,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 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但是在此案中胡某显然符合第一个条件,补偿款也应当由户口所在地集体组织予以给付。
√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一般来讲,农民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 必须在本村有居所或土地。
√ 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属本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这其中主要有: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刑满释放的人员。
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于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是一个极大的肯定,相对的女性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也应当享有和男性相同的受补偿权利。如果您也是一名饱受此类事情煎熬的女性,或者您家人有遭受过类似的事件,请一定不要沉默地妥协,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