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诉讼请求要写明确,否则有败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 因邵阳市邵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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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2 1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人民政府。

 

因邵阳市邵坪高速(L2)连接线建设的需要,田某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2014年6月28日,邵阳市L2连接线建设双清区协调指挥部、拆迁责任单位火车站乡政府与田某签订了拆迁协议。

 

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方式确定为分散迁建安置,“拆迁内容及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分散迁建安置土地及水电、路、超深基础补偿、搬家费、过渡费等;甲方补偿乙方宅基地减少部分补偿款;乙方重建宅基地用地,应付给甲方重建宅基地用地费;甲方应给予乙方各种奖励。

 

田某于2014年7月1日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2014年7月23日领取房屋拆迁倒房奖励、配合奖励。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火车站乡政府扣除了《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宅基地调换补偿款,后因无法通过分散迁建的方式找到合适的宅基地,双清区政府承诺可以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一直未交付安置地。

 

田某提起诉讼,以“同一地段的拆迁补偿标准高,显失公平;协议约定分散迁建安置,实际却为统一迁建安置”为由请求撤销《拆迁协议》。

 

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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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解析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法院将无法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本案中,田某与火车站乡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撤销协议的具体理由中既包括了签订协议时的协议缺乏真实性、协议显失公平、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又包括了安置宅基地没有履行到位等履行问题。简单来说,田某在本案中既对行政协议的签订行为提出异议,又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其诉讼请求不够具体明确。

 

《拆迁协议》中约定采用分散迁建方式,但是双清区政府从应付补偿款中扣除了重建安置宅基地用地费,并承诺由政府统一安置宅基地,实际上改变了《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安置方式。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赔偿。如果田某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履行《拆迁协议》,则可以另行提起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诉讼,在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查。故即使田朋雨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是针对签订协议的行为,仍可以继续循法律途径对履行协议行为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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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提示

 

我们在维权时常常因为对于法律内容和程序的不了解,造成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无法正确进行表达,导致法院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指导和释明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义务,未履行相应的指导和释明义务的,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当事人完善起诉状内容、明确诉讼请求,尤其是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如果您在维权时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到时力不从心,别忘了及时咨询律师,保障维权工作能够带来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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