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县政府委托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

行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 万某主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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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9 16:28
行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德县人民政府

万某主张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情形。授权委托书并非是以行政手段指令杨滩镇人民政府,而是意在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杨滩镇人民政府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杨滩镇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再审被申请人的行政委托行为无效。再审被申请人意图委托杨滩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杨滩镇人民政府不具有以自己名义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

一、德凯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并不意味着征收土地的所有具体工作均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亲自实施。本案中, 广德县人民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杨滩镇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杨滩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杨滩镇人民政府系“代表”广德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广德县人民政府对杨滩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依法救济自身权利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协议目前已履行完毕。

二、德凯提示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一对行政法上的概念,不了解的朋友可能会感到很陌生。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管辖权的一部分交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授权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行政职权部分或全部授予有关组织,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最关键的区别是有无法律法规的授权
县政府以委托方式将涉案项目中位于镇政府境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征收等事宜交由镇政府具体实施,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镇政府系“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这意味县政府对镇政府在受托范围内签订的相关协议予以认可,镇政府可以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使权力,并由县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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