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案件的救济途径之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效率往往要高效一些,以使得很多行政相对人更乐于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Q 德凯律师团的【胜诉公告】里经常会有行政复议解危机的案例,行政复议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呢?
刘光明律师: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解决行政争议是否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往往视情况而定,在非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可复议可诉讼的选择权交给了行政相对人。在本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过程中,非行政复议前置的前置的情况下,往往选择行政复议方式先行“探路”。一来行政权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督效果要好于司法权,二来行政复议有利于内部化解行政争议。
Q 很多被征拆户都会问,行政复议达不到预期维权效果,此时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救济途径?
刘光明律师:依据修订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新《行政诉讼法》针对复议后如何确定被告进行了区分:首先,确立了复议维持列共同被告的立法宗旨。早在2015年5月1日前,针对复议维持案件,只能选择起诉原行政机关。新法修订后将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复议机关加强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责任承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在此之前,行政复议常常流于形式,复议机关往往抱着“维持不用当被告”的心态草率作出复议决定,本律师代理的天津市一起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为了不被当做被告。该局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前草率作出复议决定,无任何实质认定意见,实在让人怀疑复议机关的目的。其次,复议改变的情形,此时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不属于本文的论述内容,不予阐述。再次,复议机关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本文也不予论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维持,需要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这一点在立法上已经予以明确。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维持案件都需要一并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维持并不包括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