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我们关心的“一户一宅”到底怎么认定?咱们农村农民一户多宅的情况也较为普遍,那么“一户多宅”就肯定不合法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请您往下看。
一、“一户一宅”是怎么认定的
1、“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除此之外还要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的确认以公安部门办理立户手续登记的为准,农户内户籍人口以户口登记薄为准。但是还有要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宅基地申请的时候,很多地方对于户也是分大小的。一般来说:1-3人为小户; 4-5人为中户, 6人以上(含6人)为大户。相应的大户宅基地应该多分,小户宅基地应该少分。
2、“宅”的认定是指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同时包括可以登记发证但尚未办理登记的老房、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遗产、尚未办理手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没*收作价回购的住宅房屋及其他应该确定为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住宅房屋。
二、“一户多宅”合法的情况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在申请宅基地建房。
2. 因农房继承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这里大家可能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农民获得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那宅基地该怎么继承呢?这里我告诉您,虽然宅基地无法直接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朋友用自己的钱建造的,也就是说农民朋友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咱们农民朋友继承房屋的时候,自然会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3.村民内部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情况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农村宅基地一般来说能在本村集体经组织内进行流转,且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应地随房一并转让,而且即使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要召开村民大会,由全体村民举手表决。如果是城市人或者外村村民要购买本村宅基地的话,一般会认定购买协议无效。
4、 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5、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