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
杨某
刘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关舸,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博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县长
上诉请求:
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40号行政裁定
二审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4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案件背景
杨某、刘某在博野县南小王乡南杨村经营一家养鸡场。2019年1月30日博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野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对杨某、刘某的养殖场作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2019年2月28日,博野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拆除其养殖场。此前刘某、杨某已经通过诉讼撤销了2019年1月30日博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野县南小王镇人民政府对杨某、刘某的养殖场作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
三、律师介入
杨婷婷律师、关舸律师认为博野县人民政府在已经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仍对于养殖场进行拆除,系违法强拆。拆除行为过后立即搜集证据,准备诉讼工作。在一审驳回起诉后,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四、诉讼致胜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认为博野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造成了其厂房及养鸡设备损失。对上述损失,上诉人起诉博野县人民政府所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为博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养殖场的行为,未对上诉人重新设定其他权利义务,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纠正。
五、德凯律师说
在拆迁案件中,拆迁方都会以促拆违促拆迁的方式推进拆迁进程。前期尤其针对于无证房屋,拆迁方会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违建认定书。我们在收到上述文件后要积极的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撤销。
但是像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仍然对于房屋进行拆除实属罕见。强拆行为造成了自身财产的损失,这时就要积极的进行维权,启动相应的复议或诉讼工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申请相应的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