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滕某是吉林省大安市居民,在本地长虹街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7月滕某经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准后,在原房屋基础上扩建了15间房屋用作车间、库房并在此经营冷库、塑料加工、废品收购站产业且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5月,本地启动了“大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长虹12、13方)”,滕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2月19日,大安市人民政府向滕某作出了大政征补【2020】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滕某多方打听了解后,委托了德凯律师团帮助自己维权。了解了详情后,我们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价格依据不足且评估程序存在缺失等问题,大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情形,无法保证滕某原有的生产及生活水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致胜
法院认为,大安市人民政府将存在漏评漏估及错误评估的评估报告作为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大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征补【2020】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德凯律师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时,通常会给被征收人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送达被征收人后,则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2)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如不采取必要措施,面临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司法强制拆除,而且最终拿到的补偿只能是征收补偿决定上的标准。所以,当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如果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