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陈某是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石湖村人,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一家人基本生活,在取得本村及邻村的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并于2019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因项目建设需要,陈某的该土地被纳入用地范围。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9 09:56

一、 案情事项
 
申请人
陈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镇长
 
行政复议请求
1. 请求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陈某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
2. 请求责令镇政府限期向陈某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陈某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二、 案件背景

       陈某是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石湖村人,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一家人基本生活,在取得本村及邻村的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并于2019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因项目建设需要,陈某的该土地被纳入用地范围。

       为了解项目的有关政府信息,2020年10月30日,陈某通过EMS的方式向镇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公开“用地补偿协议”、“用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和“陈某土地、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评估材料”三项政府信息。2020年11月1日,镇政府签收了陈某邮寄的以上申请材料,但是,镇政府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以上信息。

 



三、 复议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镇政府应当根据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公开政府信息。镇政府于2020年11月1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至12月23日,未向陈某作出答复,也未告知其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未告知陈某延长答复期限或剔除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陈某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四、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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