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肥乡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职务:代区长
张某在当地拥有宅基地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区政府开展环境整治项目,该房屋划入整治范围内。2019年4月25日,张某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区政府调取涉案项目《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整治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收决定》等信息。区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将《专项整治资金德发放及使用情况》公开。张某认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故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婷婷律师协助张某开展维权工作。杨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案涉的行政法律关系,对于两个应为张某有权分别提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德凯分析
张某因区政府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而向复议机关申请确认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请求责令其公开。在行政复议期间,区政府做出了答复。市政府经复议确认未公开行为违法。
张某是对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区政府在答复中遗漏了《专项整治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所以提起本诉,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要求区政府限期公开。
综上,张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对区政府不作为提起的行政复议,而本案系张某对区政府作为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就同一事项同时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形。
诉讼致胜
一、撤销邯郸市中院(2020)冀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德凯提示
在咨询中不少朋友都在问,征收项目已经过去两三年了,是否现在起诉就超过了行政复议60天或行政诉讼6个月的规定了呢?肯定是没有超过的。我们遵循的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只要我们把握好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时间点,计算好时间,就能确保自己不会因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期限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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