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赔偿案件中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011年12月23日沙某等四人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挣钱费用补偿表和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备案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2012年年初,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12 13:48

案件情况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沙某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沙谋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沙某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古某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花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倪某,该区区长

        2011年12月23日沙某等四人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挣钱费用补偿表和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备案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2012年年初,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沙某等四人认为区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遂提起诉讼。

德凯解析

        虽然沙某等四人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已经被征收,但是区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确认强拆违法是正确的。涉案房屋已被征收,申请人的房屋损失(包括房屋毁损损失、房屋装潢损失、房屋租金损失)系由征收所致,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本案中,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沙某等私人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只是申请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当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沙某等四人合理的屋内物品赔偿请求应当支持。

德凯提示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申请人提出的生活必需品(衣服、家具、手机等)的赔偿,只要是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就应当对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予以认定。可以按照正常、合理的市场价范围进行赔偿。对于特殊的物品损失,处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结合目前的市场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赔偿。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是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尤其在赔偿案件中,我们需要提前对损失情况进行保存,并制作相应的赔偿清单。如果您也有相关的问题不知怎么解决,别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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