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
崔某
委托代理人
王元
被告
宁河区桥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杨某,主任
2007年12月25日,因相应芦台镇招商引资的号召,崔某父亲与大艇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租了该村3亩的坑洼荒地。合同签订后,崔某个人自费平整土地,先后建造办公楼及厂房。2016年1月1日,原告与大艇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明确了承包权利。2020年1月18日,镇政府在未履行任何合法的前置程序的情况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原告的办公楼进行了违法强制拆除,严重损害了崔某的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崔某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进行法律工作。
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崔先生委托后,遂指派王元律师帮助崔先生开展维权工作。王元律师审阅完案件材料后,认为崔某的房屋系合法建设,街道办在强拆前并未履行针对违法建设的调查、认定等前置程序就对于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王元律师准备提起诉讼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德凯分析
一、桥北街道办事处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2020年5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复同意,“芦台镇”行政区划被依法撤销,分设芦台街道办事处与桥北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涉案地块划归桥北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后者作为芦台镇政府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桥北街道办事处拆除崔某所建房屋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崔某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对于相应地块可以进行施工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和产权证明,系由于政策及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因此不能仅凭由于相关证件就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
桥北街道办事处对崔某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原芦台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前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予以公告,违反法定程序。
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桥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德凯小提示
实践中,在征拆方没有与被征拆人就安置补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多数会以“拆违促拆迁”方式推进征拆工作。在这时我们一定要思考几个问题,可以帮助您解决心中的困惑:
1、房屋是否为违建
2、认定违建否为符合法定程序
3、违建是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不必然拆除
4、违建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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