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按身份证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并由近亲属签收的有效

上诉人大连XX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23 13:54

案件情况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2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大连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朱X

        上诉人大连XX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德凯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文件的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本案在送达起诉材料阶段由朱X的父亲对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代为签收,在之后管辖异议申请书以及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送达中,其父亲拒绝签收,并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法院快递签收的说明》,称“当时我也不知道快递内容是什么,而且也不懂签字的法律含义,就按照快递员的要求由我在快递单上签上了‘朱x’的名字。后来打开快递封皮才发现是法院给朱x的文件”。

         一审法院按照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其在不知道快递材料系法院诉讼材料的时候予以签收,在收到第一份材料即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后,对之后的诉讼材料认为其无法联系到朱某后予以拒收。在其父亲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儿子下落不明,确系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本院视为朱x已收到雪松信托的起诉材料,即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

        其次,在诉讼双方均收到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的情况下,答辩期内仅有一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朱x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视为朱x对一审法院管辖权的认可,无论是一审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以及一审驳回一审被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送达,在朱x对一审法院管辖权认可的前提下,均未影响朱晔的诉讼权利。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其父亲确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朱x已下落不明,本案中仅就一审法院未向朱x送达管辖异议申请书及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书提起上诉,并未对一审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持有异议。

德凯小贴士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该当事人的近亲属在不知邮件内系人民法院诉讼材料的情况下予以签收,但其对人民法院之后邮寄的诉讼材料以当事人无法联系为由予以拒收的,在该近亲属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确系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已收到人民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

        很多朋友对送达程序不在乎,认为只不过是收个东西罢了。但这也是非常专业的,涉及到非常重要的时间计算问题,关乎您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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