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判例: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

2019年2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认为梁某未办理临建手续,系违法占地从事建设,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2019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7 13:35

一、 案件详情

(2020)鲁行再50号

申请人

梁某

被申请人

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魏某,局长
 
        梁某系工商个体户,于2016年8月12日开办了某某区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经营场所位于某某区海口路287号。2016年7月1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通过了《第二十六届XX国际啤酒节工作协调会议确定事项》,确定为了充分发挥啤酒文化体验馆作为宣传啤酒文化常年阵地的用途,向规划部门办理临建手续即可。2019年2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认为梁某未办理临建手续,系违法占地从事建设,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2019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

 


二、 德凯分析

        第一,本案应当审查梁某建设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的由来。

        2016年6月,区政府为举办国际啤酒节,确定建设啤酒文化体验馆作为宣传啤酒文化的常年阵地,随后梁某建了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并经营至今。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客观上是服务于啤酒节工作而进行的建设,违法建设不能完全归责于梁某自身原因。

        第二,本案中应当审查梁某是否基于对区政府的信赖而建设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

        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国际啤酒节工作协调会议确定事项》来看,确定了建设啤酒文化体验馆并尽快向规划部门办理临建手续。梁某建设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时未取得相应临建规划手续,但基于对区政府部门的信赖,依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建设并开始经营。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能随意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分。

        第三,本案中酒盒子啤酒文化体验馆是否存在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应当限期拆除。本案中,区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认为酒盒子体验馆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考虑酒盒子体验馆的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进而可以采取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理。

        综上,虽然梁某建设酒盒子体验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按照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酒盒子体验馆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区执法局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三、 德凯小贴士

        信赖利益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具体就本案来说,您可以这样通俗理解:政府要举办国际啤酒节,所以对建设文化体验馆出了一些特殊政策,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那我就有理由相信我建设文化体验馆没错;我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做这件事所取得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即便这种利益就形式上来说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也不得剥夺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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