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判例:承租人有权利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24日,某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与“房屋征收工程处”在A公司厂房周边张贴了一张未加盖任何印章的《凤坂河内河整治与A10夹角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群众的一封信》,要求有关人员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与之“签约”。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7 13:34

一、 案件详情
 

(2019)闵行再18号


再审申请人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某

被申请人

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林某,镇长
 
        A公司是位于福马路373-375号厂房的租户。2017年11月24日,某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与“房屋征收工程处”在A公司厂房周边张贴了一张未加盖任何印章的《凤坂河内河整治与A10夹角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群众的一封信》,要求有关人员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与之“签约”。2017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镇政府派员封锁了A公司承租的厂房及周边地区,强行将A公司承租的厂房拆毁,导致A公司厂房内的有关设备、材料等大量财产遭受损毁。

 


二、 德凯分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都是根据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如行政相对人对此类行为不服而有权提起诉讼自无争议。通常情形下,这里的“行政相对人”为被征收人,但在被征收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时,因该强制搬迁行为系针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故承租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人,当然亦有权利提起诉讼。本案中,昌武公司作为拆除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在起诉时主张了其受损的财产权益及该受损的财产权与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与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形成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了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 德凯小贴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实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法律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权益受损而提起诉讼,亦为对原告资格之限定和要求。

         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但是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房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显然是不包括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范围内。这种情况下,作为房内财产所有权人的承租人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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