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德凯助力获赔三百一十九万

沈某在郯城街道宫路口村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在此经营餐馆。2017年,被告知因郯城路拓宽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需配合拆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9 11:34
案情事项

 
原告

沈某平

徐某

沈某然

沈某羽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匡某,主任

        沈某在郯城街道宫路口村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在此经营餐馆。2017年,被告知因郯城路拓宽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需配合拆迁。

        2017年10月29日,郯城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临沂市中院确认违法。后沈某向郯城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其未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某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沈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陈亮律师协助沈先生开展维权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要求街道办就其损失进行赔偿,不予作出赔偿决定属于不作为,应当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诉讼致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3194791元及利息。


        四、德凯解析
 
        郯城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郯城街道办事处对其因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沈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沈某选择由郯城街道办事处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房屋被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虽然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评估时点应确定为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沈某对于房屋的一二层用于酒店房间进行经营,应当进行“住改非”的处理。

        2、赔偿款利息

        因沈某于2018年-2019年支取过部分拆迁款,故郯城街道办事处应当赔偿沈某其余损失,并以赔偿总金额减去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为基数,分段支付利息。

        五、德凯提示

 
        行政赔偿案件与一般的确认违法或不作为的案件不同,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高,需要证据证明赔偿物品的数量、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如果证据没有做扎实,会影响到后期的赔偿结果。如果您的案件也已经到了赔偿程序,一定要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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