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县政府强拆养殖场,违法!

杨某和刘某系博野县南小王乡村民,2014年10月18日,杨某父亲与村里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共计3.62亩,租期10年,随后将土地交由刘某和杨某经营养殖场使用。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07 11:49
案情事项

 
原告

杨某

刘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博野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该县县长

        杨某和刘某系博野县南小王乡村民,2014年10月18日,杨某父亲与村里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共计3.62亩,租期10年,随后将土地交由刘某和杨某经营养殖场使用。

        2019年2月28日,县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杨某和刘某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对杨某和刘某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财产损失严重。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杨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王元律师协助杨某开展维权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行政机关对建筑物的拆除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本案中县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杨某和刘某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强制拆原告杨某位于南洋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政府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非县级政府能够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其他主体实施清楚或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是由多部门联合执法,故应当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系县政府。

        首先,县政府对有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的,应当先由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其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关于县自然局和南小王镇政府做出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以及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已由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县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德凯提示

 
        在强制拆除案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拆的?第二,有无证据?不少朋友苦于当初没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对于强制拆除现场进行拍照等取证工作,导致没有证据的被动局面。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对于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的推定原则,我们是可以通过推定来确定强制拆除的主体,从而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的。

        能否适用推定原则有其专业性,如果您也遇到被强拆没证据的情况,没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针对于您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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