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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以拆违名义强拆养殖场,违法!
李某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1999年1月,李某与原昌平县某村经济合作社签了养殖场地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使用位于本村村南的800多平米养殖用地进行养殖。2000年左右,李某在此地块上修建了养殖场,一直从事养殖至今。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13 09:49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李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杜鸿超,德凯律师团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鞠某,镇长
李某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1999年1月,李某与原昌平县某村经济合作社签了养殖场地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使用位于本村村南的800多平米养殖用地进行养殖。2000年左右,李某在此地块上修建了养殖场,一直从事养殖至今。
2021年4月16日,某某镇政府向李某下达了《通知》,称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建设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将由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让李某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违法建设内的全部工具、物品等清理完毕后并撤出。
二、律师介入
在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杨婷婷、杜鸿超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三、诉讼致胜
镇政府答复称,李某位于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在2011年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2年向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
复议机关认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2年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合法,其在时隔久年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系其独立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对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该建筑物现状及面积是否发生改变、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设行为是否持续存在等基本事实,镇政府应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其在未能查明违法建设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应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明显不当。由于该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四、德凯提示
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时常发生。当征收人与我们就补偿安置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会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最常见的是下发《违建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从而给我们施加心理压力。
如果这时候我们没有辨识出对方的意图,很容易就会落入对方的圈套,跟对方签订不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从而失去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机会。在此警示大家,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不可只听信对方一面之词,更不要轻易屈服,当遇到不公平待遇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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