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先清表建设而不予补偿安置,违法!

洪某某系翔安区XX镇XX村村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龙眼树种植1653棵,2015年起,翔安区后山岩公园进行建设,原告的承包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0 14:26
案情事项
 
原告

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连某,区长

出庭负责人

卢某某,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

柯某某,街道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某某系翔安区XX镇XX村村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龙眼树种植1653棵,2015年起,翔安区后山岩公园进行建设,原告的承包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公园建设至今,原告承包地上的龙眼树陆续被强制清表,但至今没有获得补偿。

        洪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展开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汤某委托后,遂指派刘光明律师、陈亮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作为翔安区后山岩公园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因公园建设而清除了原告承包地上种植的龙眼树, 应当对原告予以补偿安置。其先清表建设而不予补偿安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致胜
 
        判决被告翔安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告洪某种植的龙眼树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四、德凯解析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实施项目的土地补偿工作及签订有关补偿协议以及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等事宜,应视为是被告翔安区政府的委托行为,因此,被告翔安区政府负有履行对翔安区后山岩公园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之职责。对在承包经营中种植的龙眼树享有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被告翔安区政府应依法对其被征收清表的龙眼树进行补偿的主张合法有据,理由正当。 

 
        五、德凯提示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实施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执行,违法法律进行征地甚至是未对补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强制清表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毕竟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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