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违法建设的认定应考虑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因素

李某是北京市某镇某某村村民,2000年9月20日,李某(乙方)与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土地种植养殖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承包土地49亩,合同期限为30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0 14:32
案情介绍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京03行赔终74号

上诉人

李某

被上诉人

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夏某,镇长

        李某是北京市某镇某某村村民,2000年9月20日,李某(乙方)与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土地种植养殖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承包土地49亩,合同期限为30年。同期,李某在此地块上修建了养殖场,并在此饲养和屠宰猪、鸭、牛、羊等畜禽。

        2019年,镇政府认定李某养殖场为违法建设, 2019年3月18日,镇政府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责令李某限期拆除养殖场。2019年6月4日,镇政府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9年7月15日将养殖场全部予以强制拆除。



 

德凯解析

        关于用于养殖和种植的该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多年来,某某镇政府等政府职能部门并未以该建筑物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为由,强制其停止养殖,亦未针对养殖场未补办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行为予以处罚。李某一方在此养殖、种植,存在一定的政府信赖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改变了用于养殖的建筑物为非农业用途,故不能仅以该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该建筑物中用于养殖和种植的建筑物为违法建设。现某某镇政府将所有建筑物均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给李某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应对用于养殖和种植的该建筑物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养殖场赔偿的问题。水利、电力设施设备属于李某的合法财产,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某某镇政府需要举证证明其拆除时对养殖场内的水利、电力设施设备进行了妥善处理且未损毁相关设施,若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养殖场的室内物品属于李某的合法财产。某某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需制作物品清单,并交由李某签字确认,养殖场被拆除后,应同李某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否则,镇政府应当对室内物品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

德凯提示

        养殖场遇到征收时,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这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当相关部门与咱们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相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例如本案中相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拆除手段。有的人可能会想,对方代表的是公权力,我没办法把人家怎么着,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当我们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对方行为违法后,咱们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争取我们应得的利益。如果您正面临这类问题的困扰,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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