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遗漏第三人,予以纠正

2017年9月30日,肇东市政府作出《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对涉及肇东市三友小学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7 09:40
上诉人(原审原告)

肇东市FH服装技术学校(以下简称“FH学校”)

负责人

张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肇东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隋某,市长

负责人

李某,副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30日,肇东市政府作出《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对涉及肇东市三友小学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FH学校是一所城镇集体所有制民办技术学校,从2002年起开始从事服装技术方面的技能教学活动,其在被征收范围内,但未与肇东市政府达成补偿协议。FH学校对该公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判决撤销该公告。

        肇东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FH学校于2016年10月6日将其所有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某家具城使用,并签订租赁合同。因2017年肇东市政府实施征收,致使FH学校不能如约履行合同,赔偿该家具城损失218,000元。肇东市政府对其他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拆扒过程中,造成FH学校用电设施、大门、房屋、排水设施等损毁。其中院内路面256平米被毁,经鉴定恢复工程造价为22,513.87元,尚有36平方米路面未恢复,36平方米路面修复价格为3,166.02元。黑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FH学校被扒拆的学校大门、校园地面、国旗杆、排水管工程造价、1200平方米校舍房屋配套设施损毁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以上设施恢复工程总造价为506,477.01元。关于营业损失部分和设备、用品等损失,黑龙江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受理委托说明。2020年7月1日,FH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即判决肇东市政府赔偿FH学校财产损失705,129.1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8,000元由肇东市政府负担。FH学校与肇东市政府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委派资深专业律师刘光明律师承办此案,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刘律师认为:

        1、原审法院对FH学校主张的财产损失未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未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予以纠正。关于FH学校主张的营业损失、学员退费损失、街面营业房、设备用具等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原审法院对FH公司主张的东山墙予以恢复原状、修复配套公共设施、协助办理办学延续许可、公布开发公告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属事实认定错误。

        3、 原审法院证据认定明显采用双重标准,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证据采信标准的规定。


        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诉讼致胜
 
        经过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遗漏第三人,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XX行赔初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 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德凯解析
 
         肇东市政府作出的《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已被生效判决所撤销,FH学校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肇东市政府的扒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原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扒拆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直接判决肇东市政府赔偿不当。

        行政赔偿诉讼中,如原告损失确实存在,但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仅以无法鉴定为由不予支持,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分别为:FH学校、某服装加工门市部及祖某,行政赔偿的结果与该服装加工门市部和祖某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查明其与FH学校的关系,亦未将其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遗漏第三人。

 
五、德凯提示
 
        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尽力罗列财产损失清单,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均不能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形,法院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所以不要因为证据太少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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