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

因实施石路商圈西扩等两幅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徐某云证载面积44平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1月11日对徐某云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05 16:59
(2016)最高法行申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马某生、马某等四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周某,市长

        因实施石路商圈西扩等两幅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徐某云证载面积44平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1月11日对徐某云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徐某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搬迁义务,苏州市住建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4月26曰作出《强制搬迁通知》。2013年6月7日对房屋强制拆除。2012年11月,对马某生等四人作出了金城决字[2012]第2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号房屋中有17.5平方米建筑物为违法建设,要求马某生等四人于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7.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2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马某生等四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就属于司法强拆的一种,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拆迁人对于对苏州市住建局作出的《裁决书》既未主动履行其确定的搬迁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局遂向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苏州市政府组织实施。因此,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府依法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

德凯提示

        针对于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分析。

 
        第一,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是在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实践中存在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补偿不到位房屋被强拆的现象,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补偿之诉,法院一般应当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第二,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

        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没有给被拆迁人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第三,强拆方式方法应当合法合理适当。

        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工作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强拆,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超范围拆除;不能规避征收程序,借拆违、危房名义实施强拆;不能实施野蛮强拆,损毁室内财产,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同时,行政机关在强拆时还要确保室内物品已经得到合理保存处置,制作好财产登记清单,并进行公证,留存执法录像。

        而对于另有17.5平方米的房屋的拆除则属于行政强拆,政府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执行。与司法强拆不同,一种行政强拆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行政强拆多发生于拆除违法建筑。一般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都需要在前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如果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后可以进行强制拆除。本案中,政府已经对于马某生等四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房屋中有17.5平方米建筑物为违法建设,要求马某生等四人于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17.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但是文书送达后,马某生等四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救济权利和时间,房屋遂被强制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首先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应当先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救济时间。其次,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催告书》。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再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再行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最后,当事人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没有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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