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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公房遇拆迁,补偿没谈拢就想强拆?
孙先生原是XX区某钢铁公司职工,拥有该公司的自管公房,并已将该房买私。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0 14:45
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XX区人民政府
孙先生原是XX区某钢铁公司职工,拥有该公司的自管公房,并已将该房买私。为解决家庭居住问题,另建设20余平方米自建房。2018年5月,XX区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孙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期间征收部门多次通过断水断电停暖等方式实施征收且至今未恢复相应的供给,给孙先生的生活造成困扰。
2021年6月在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XX区人民政府对孙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孙先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先生选择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关舸、陈亮两位律师帮助孙先生维权。在了解孙先生的情况后,两位律师迅速制定了维权方案:搜集证据,并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中两位律师指出:
1、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作出决定前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未依法组织实施调查登记工作,且调查登记及评估结果与孙先生房屋及院落实际情况不符。
2、《房屋征收决定》补偿价格显著偏低,远低于市场价格,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益。
故,该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孙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孙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四、德凯解析
征收案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标准太低,而征收方认为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涉及到的核心的问题即是否对孙先生家里被评估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是通过实地查勘得到的,不是想象出来或者单纯依据征收方提供的调查登记结果计算出来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所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仅要去房屋征收部门核实被征收房屋的具体面积,还要去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进行实际查勘测量。如果房屋登记的面积与实际查勘得出的面积不一致,应该以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而在被征收人未能就装饰装修价值与征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评估机构还要就此给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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