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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未达成补偿协议,拖延评估和补偿,违法!
纪某因与某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4 13:56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纪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辽宁省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纪某因与某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纪某观点: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和房屋于2011年5月21日被毁损,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某区政府系在拆除其房屋后才取得征地批复。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区政府未对其土地和房屋进行过评估,且长达九年拖延评估和补偿,系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被毁损房产给予评估,予以赔偿或补偿。
区政府的答辩理由为:征收行为是复合行为,被征收人不能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某区政府不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为。本案已有评估公司对纪某的地上物进行了预评估,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系纪某未予配合所致,请求驳回纪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2011年5月21日,纪某涉案房屋及地上物就已被拆除,某区政府以未能与纪某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纪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沈阳XX大学科技城管委会申请借款400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某区政府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一、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结论显有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裁定: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德凯提示
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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