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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如何维权?
2015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武汉市武昌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4 14:03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武汉市武昌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评估公司在此期间制作了该配件厂的分户评估报告。洪山区征收办另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该配件厂的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该配件厂送达。
因该配件厂与洪山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经洪山区征收办申请,洪山区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张贴于该配件厂厂房处。2016年9月28日,该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
德凯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中是比较常见的。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 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例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体合法。
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补偿决定作出的原因、补偿决定作出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德凯提示
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需要注意若符合以下情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一、不具备征收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被拆迁人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征收拆迁人与不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无代理权限人或超过代理权限与征收拆迁方所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征收拆迁人所订立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五、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主要包括:
1、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征收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征收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2、征收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若符合以下情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前,企业需要了解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储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整个征收流程,并想方设法调查取证,收集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梳理企业财产,制作企业财产清单,并研究补偿方案,对自己应取得的补偿明细要心知肚明。
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要注意查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核对补偿明细以防有缺项漏项,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如果企业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企业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后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只要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收部门就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阻止司法强拆的发生,为自己争取拿到合理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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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未达成补偿协议,拖延评估和补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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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复议维持,一审驳回起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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