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复议维持,一审驳回起诉,二审

耿XX,系安徽省颍上县XX镇XX村村民,在此处建有宅基地房屋以满足一家人居住生活。因颍上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直接建房外迁安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其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4 14:18
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原告)

耿XX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颍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程XX  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

马XX  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孙XX  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XX  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

葛XX  该市司法局复议和应诉科工作人员

        耿XX,系安徽省颍上县XX镇XX村村民,在此处建有宅基地房屋以满足一家人居住生活。因颍上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直接建房外迁安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其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获知了颍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因该方案适用2015年之标准对被征地农民予以补偿,明显未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之衔接,在获批前亦未依法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故其通过EMS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耿XX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故继续提起上诉。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光明、王晓先两位律师开展维权工作。两位律师审阅完案件材料后,针对以下两点提起上诉:

        1、一审法院以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且经释明不同意变更为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一审法院认定颍上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属于内部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并据此认为应以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定性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三、诉讼致胜

 
        1、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行初25号行政裁定;

        2、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德凯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耿XX以颍上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颍上县人民政府批准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颍上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耿XX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以复议机关和复议决定中的被申请人颍上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认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故耿XX只能以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这样处理事实上既割裂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导致在以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情况下,阜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诉讼地位尴尬的困境,同时也不利于及时对补偿安置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促进争议及时解决。

 
五、德凯提示
 
       《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定的流程:拟定—报请批准—公布实施。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此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和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能忽略群众的意见,不经过该程序作出的补偿方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新旧适用问题也很重要,法不溯及既往,但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除外。征收过程中大家及早咨询专业征拆律师,避免各种雷点,有利提高补偿!

        最后,在维权过程中,复议决定对咱们不利,不要灰心,即使一审被驳回也不要灰心,找到专业律师,只要咱们在理,到了二审法院也一样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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