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例:乡镇政府无权以拆违方式促进拆迁,腾退房屋

宋XX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14 13:55
案情介绍


(2020)京0112行赔初15号

原告

宋XX

被告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裴XX,副镇长

出庭负责人

刘XX,四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

贾X,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宋XX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宋XX诉称,2001年7月10日,宋XX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协议书》,宋XX从×村委会承包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村西通顺路西侧非耕地14.18亩,期限为自2001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止。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500元,每十年付清一次。同时协议对建房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承租土地取得了原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人民政府(现已合并至宋庄镇政府,以下简称原徐辛庄镇政府)为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商业批发市场亦取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占地批复。协议签订后,宋XX即开始使用土地,建造房屋并对坑塘填土,进行地下管道的铺设,建造了1100平方米的房屋和3000平方米的彩钢房,投入大量资金。2019年1月24日,宋庄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了对承租场地内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宋XX认为拆除行为违法,故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行初57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宋庄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宋庄镇政府应对宋XX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3月12日,宋XX向宋庄镇政府邮寄了赔偿申请书,2020年3月14日宋庄镇政府签收,宋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和宋XX联系,亦未作出赔偿决定,现已满两个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宋庄镇政府赔偿宋XX强制拆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000元;2.诉讼费由宋庄镇政府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中,首先需要对宋XX所有的涉案地上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宋XX厂房所在位置位于宋庄镇北X村商业批发市场内,该市场取得了区政府的相应占地批复,同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宋XX厂房的建设虽然未取得单独的建设规划许可,但是从建设背景来看,商业批发市场系根据政府批准项目而来,具有政府背书性质,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没有规划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

 
        其次,从拆除背景来看,现宋XX所建厂房位置遇政府腾退项目,享有相应的腾退补偿并且进行了实际的测量登记,因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后续宋庄镇政府实施了相应的拆违行为。如果依照宋庄镇政府所述“先拆违,再搬迁”的原则,那么为何仍要给宋XX地上物进行测量登记,仍与其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只是在协商未果后才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因此,不排除宋庄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综上,宋XX所建地上物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现宋庄镇政府予以拆除,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各项赔偿的计算问题,因涉案房屋拆除涉及政府相关项目,本院参照《腾退补偿方案》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认定。具体到赔偿项目及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涉案地上物,难以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与其他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宋XX各项赔偿共计二百八十三万五千三百二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德凯提示

        拆迁行为是拆迁实施主体机关照政府批文,依法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范围内单位和居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的集合,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披着“拆违建”外衣的“拆迁腾退”行为。显而易见这种模式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背后通常隐藏了大量违法行为。可是拆迁实施主体确实有恃无恐,只谈处理违建,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闭口不谈,这种把戏绝对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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