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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以隐私为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梁XX系安徽省濉溪县XX庄村民,在XX庄拥有2处合法宅基地房屋,2017年,当地启动濉溪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梁XX的2处宅基地房屋位于上述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1 11:24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赵某,主任
梁XX系安徽省濉溪县XX庄村民,在XX庄拥有2处合法宅基地房屋,2017年,当地启动濉溪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梁XX的2处宅基地房屋位于上述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因梁XX签订补偿协议时,约定给予2处宅基地补偿,但签订后征收方却翻脸不认,在原有补偿上大打折扣。遂梁XX选择主动出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涉案房屋的拆迁信息,2021年9月,律师通过EMS邮寄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政府信息。2021年10月,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所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的隐私,拒绝公开。
二、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经验丰富的刘光明律师承办此案。刘律师认为,申请人梁XX所申请信息系主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所涉项目信息,所做的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遂引导梁先生依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发放总额、分户补偿发放情况、结余情况,公开范围为涉案项目所有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三、诉讼致胜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故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濉开依复【2021】7号)。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四、德凯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人对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拥有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则公开就不成为问题,但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则允许隐私权为公共利益让步。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又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此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要书面征求意见,且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了解拆迁信息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信息公开。了解全面的补偿明细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得到合理满意补偿,实践中,如遭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公开或“以偏概全”公开拆迁信息等状况,切莫丧失维权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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