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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评估未能达成一致就做出补偿决定,撤销!
祁X系辽宁省瓦房店市XX街XX居民,在此处拥有合法房屋院落进行居住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瓦房店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户项目建设的需要,祁X房屋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1 11:25
案情事项
上诉人(一审原告)
祁X
委托诉讼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周XX,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X,瓦房店市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祁X系辽宁省瓦房店市XX街XX居民,在此处拥有合法房屋院落进行居住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瓦房店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棚户项目建设的需要,祁X房屋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17日祁X签收瓦房店市政府作出的瓦政房补决字[2016]1-1号《补偿决定》。
祁X认为,案涉补偿决定在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瓦房店市政府作出的瓦政房补决字[2016]1-1号《补偿决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祁X的诉讼请求。祁X不服提起上诉。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闫晓丽、王晓先两位律师开展维权工作。审阅完案件材料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
1、案涉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且作出的评估报告统计项目不清,存在缺漏项,未对上诉人在征收范围内权益予以全部及时补偿,应依法予以纠正。
2、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复核结果提起鉴定为由,对其在案涉补偿决定诉讼中提起的评估异议不予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怠于履行司法权,不利于实质化解争议。
3、案涉补偿决定在补偿内容和方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应撤销。
三、诉讼致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行初133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被征收人祁X房屋的补偿决定》(瓦政房补决字[2016]1-1号)。
三、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瓦房店市政府于2016年对包括祁X居住的房屋在内的瓦房店市公安局原看守所北侧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未能与祁X达成补偿协议,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案涉《补偿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补偿决定》是否违法。祁X提出复估附属建筑增加的1098元并没有计算,属于遗漏。经核对案涉评估明细表与《补偿决定》,复估附属建筑增加的1098元虽计入附属建筑物补偿价值。但在计算停产停业补偿中,未将该增加部分计入计算基数,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计算有误。祁X提出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条件下应得购房补助,并未将50.17平米有照捣制平房计算在内问题。
案涉的评估明细中,祁X的有照房应为156.8平方米、50.17平方米两处,但《补偿决定》中对于购房补助一项并未将50.17平方米计入购房补助的计算基数,导致购房补助的数额计算有误。瓦房店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在数额计算上存在错误,对祁X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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