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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以复议超期为由驳回申请,诉讼制胜有妙招
耿先生系安徽省颍上县XX村村民,在该村宅基地建有房屋居住生活。因颍上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建房外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1 11:35
案情事项
原告
耿先生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律师团队承办律师
王晓先,德凯律师团队承办律师
被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程某,该县县长
耿先生系安徽省颍上县XX村村民,在该村宅基地建有房屋居住生活。因颍上县淮河行蓄洪区居民建房外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1年4月14日,颍上县XX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组织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给耿先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换句话说,征地拆迁中补偿是搬迁的前提,征收方只有在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绝对不允许不补偿就强行拆迁。因此耿先生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10月26日作出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所提行政复议超过六十日复议期限为由驳回耿先生的复议申请。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光明、王晓先两位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两位律师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后,认为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诉讼致胜
本案中,耿先生在2021年4月14日自家房屋被强拆时才知道了强拆的事实,所以在2021年8月13日向颍上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最长一年的申请复议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期限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颍上县人民政府以耿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六十日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不当,依法判决应予撤销,我方胜诉。
四、德凯解析
遇到征地拆迁时,可能在维权时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维权期限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房屋被非法强拆的行政问题,以及被征拆户遭遇暴力逼迁的刑事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不要慌,再复杂的问题只要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一定能抽丝剥茧,对症下药明晰法律关系,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助您反败为胜。
在征拆路上,德凯律师团队会一直会为全国的被征拆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让提高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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