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违法强拆案件中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再审申请人滑X因诉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9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9 14:59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滑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赵XX,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X,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滑X因诉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9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2008年5月27日,辛X以集资建房协议的形式从太原市XX村村民孟XX处购买了其自建房屋。2010年11月1日,辛X与张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卖与张XX。2015年1月15日,张XX与滑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又将房屋卖与滑X。该集资建房并未取得孟XX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8月10日,太原市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作出《XX村整村拆除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XX村补偿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征收主体为XX村委会”。2017年10月17日,XX村委会、XX村党支部、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XX区住建局)及××区××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合作出了《太原市XX村整村拆迁方案》(以下简称《XX村拆迁方案》)。

        2018年1月12日,XX村委会经XX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上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滑X所购买的房屋由XX村委会组织自行拆除。滑X认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XX村拆迁方案》载明XX区政府组织领导此次整村拆迁工作,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XX区政府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太原市××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拆除的,双方争议的焦点为XX区政府是否系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

 
        滑X在一审中提交了强拆现场的视频录像及报警录音等证据证明XX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XX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强拆,一、二审法院并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另,太原市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改造村进行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太原市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改造收益方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进行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四条规定,市国土局按照程序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给改造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进行收储征收;市财政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安置成本。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水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XX村拆迁方案》系根据太原市12号文件制定,《XX村拆迁方案》载明了XX区政府为组织领导机关,XX区住建局及××区××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监督指导机关,XX村委会为实施主体。XX村委会、XX村党支部、XX区住建局及××区××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该《XX村拆迁方案》后署名并加盖了公章,在本院询问中,XX区政府认可XX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成立的机构,并承认XX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讨论XX村城中村改造相关事宜的会议由XX区住建局相关人员主持并发表意见。一、二审法院未结合滑X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以及XX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XX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涉案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滑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德凯提示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违法强拆的行为发生,然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合理的赔偿,首先就面临着一个难题—确认强拆主体。

 
        现实生活中,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往往不会主动释明身份,甚至还有很多的强拆行为是在不通知被拆迁人情况下突然实施的。及时事后被拆迁人通过一些途径了解到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也很难在诉讼中证明,从而导致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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