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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申请信息公开不答复,责令公开!
申请人为河北省三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土地。2019年因“三河市妇幼保健院东市区妇儿医院新建项目”用地需要,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9 15:05
案情事项
申请人
田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三河市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镇长
申请人为河北省三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土地。2019年因“三河市妇幼保健院东市区妇儿医院新建项目”用地需要,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的有关政府信息,2021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某村”的地上物评估报告和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时至提起复议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答复。
二、律师介入
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杨婷婷律师和刘东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经过研讨、分析,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三、诉讼致胜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答复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德凯解析
很多当事人会有这样的感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用,人家根本不理你,或者给一个答复,但也是糊弄人,我们真正需要的东西对方是不可能给的,譬如本案的逾期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我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可无视法律,只要我们依法维权,正义总是站在善良者一方。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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