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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未进行协商就要求腾退房屋,驳回!
宋某系某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经申请批准,获得单位分配的房屋并在此居住,后因故宋某被单位开除,由此,单位在对其分配的房屋进行统一确权。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11 17:48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一)
01基本案情
宋某系某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经申请批准,获得单位分配的房屋并在此居住,后因故宋某被单位开除,由此,单位在对其分配的房屋进行统一确权,履行公房买私登记程序中,宋某提出申请,但单位拒绝给宋某办理买私登记手续,致使宋某夫妻虽在此居住,但无任何房屋权属证明。
后由于该单位公房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单位自行将宋某夫妻居住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在未与宋某夫妻协商的情况下,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与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即以此补偿安置协议为基础,以宋某夫妻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意欲以此方式强行让宋某夫妻腾退房屋。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02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单位原职工宋某因单位内部占房、腾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当登记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03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本案的经过及法律关系,可看出近些年征拆领域存在的以下几个较突出的问题:
1、以收回使用权、腾退、增减挂钩、土地储备、集体经济组织自决等等各种五花八门的手段,规避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履行的房屋征收或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程序,从而造成广大被征迁人在遇到征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利益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的风险大大提高;
2、民事诉讼代替征收补偿程序强制被征拆人腾房,以拆违促拆迁等,此种手段比第一种情形更为恶劣,其已不仅仅是风险提高,而是极可能直接剥夺被征拆人依法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此案件在此角度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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