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地种果树,遇到征收土地补偿归谁?

陈某在村里开垦荒地种植果树,并与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协议。后来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陈某却并未拿到征地补偿款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0 13:34
        陈某在村里开垦荒地种植果树,并与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协议。后来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陈某却并未拿到征地补偿款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大家说这个开荒地的土地补偿款该不该给实际开荒的村民陈某呢?今天通过相关法条来给大家分析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在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承包给村民以开垦果园,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种承包经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其他方式的承包”,而非“家庭承包”。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才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陈某承包该荒山荒地后,土地补偿款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陈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此外,陈某通过经营改造,使得原有土地增值的,可以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德凯律师法条解析: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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