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村委会实施强拆就不用担责了么?

马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1、北京市朝阳区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乡政府)实施的腾退行为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依据。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01 14:27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12680号

        马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1、北京市朝阳区X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乡政府)实施的腾退行为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供了视听资料等充足证据证实了强拆行为系XX乡政府委托的北京XX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实施。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再审申请人曾找到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村委会原任书记及现任书记均明确表示村委会没有对再审申请人住宅进行帮迁等强拆行为,上述谈话内容有再审申请人制作的现场录像予以证实,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3、被申请人未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委托拆迁合同,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均属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房屋系由XX乡政府委托XX公司拆除,但是,一方面,其提供的视频资料仅反映出相关房屋被拆除后的情况,而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现场情况,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XX乡政府或者XX乡政府委托XX公司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另一方面,XX村委会作出的《关于XX村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说明》和《XX村第十届三次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以及该村委会对其实施了案涉房屋帮拆行为的认可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并非由XX乡政府委托XX公司拆除。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德凯提示

        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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