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不能以宅基地上的房屋违法或已坍塌为由不予安置

陈某一家系信阳市平桥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因在外做生意,陈某一家长期不在本村居住,2014年在未获批情况下,在宅基地旁建房两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24 16:16
案情介绍


        陈某一家系信阳市平桥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因在外做生意,陈某一家长期不在本村居住,2014年在未获批情况下,在宅基地旁建房两间。2017年10月27日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认定上述房屋为违法建筑,2018年2月23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2017年陈某建房所在区域内房屋被征收,因房屋为违法建筑,其一家未被纳入征收安置范围。陈某不服,经一二审诉讼,法院判决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陈某一家予以安置,该管委会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某作为河南省信阳市XX村XX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某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某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某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某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某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某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某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宅基地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涉及补偿和安置两方面内容,补偿主要基于房屋、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安置主要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违法建筑或坍塌为由而否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所享有的法定征收安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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