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名称变更不影响邮件送达,不能作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

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器产品研制、零售和室内电路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因黄石市黄石港区XX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原告经营的厂房被纳入改造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24 16:54

案情事项

 

原告

黄石市某电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局

原告是一家从事电器产品研制、零售和室内电路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因黄石市黄石港区XX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原告经营的厂房被纳入改造范围。为了解项目的有关征收信息,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XX片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黄正房估字(2018)第XX号《黄石市黄石港区XX片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2021年12月20日,被告签收了上述材料,但超过20个工作日未对以上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黄石市某电器公司委托后,遂指派陈亮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

在查阅案件材料后,陈律师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遂决定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2021年12月17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申请的三项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诉讼致胜

一、确认被告收到原告2021年12月17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三、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其名称发生变更(由“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变更为“住房保障局”)、收件地址所在办公楼有多家行政机关办公和快递投递记录显示“收发室:门卫”签收为由,主张实际没有收到邮件,进而认为不存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该理由是否成立。

经过开庭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认为:“邮寄单上填写的收件地址及联系电话系被告正确的办公地址及正常使用的办公电话,即使在该办公地址还有其他单位,但邮件单上还写明了收件单位‘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系被告的原名称。因此,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可知,门卫室签收后并不会发生将该邮件错误交付给在该地址办公的其他单位,即使发生这种错误,其他单位也会重新转交给被告”,最终没有支持被告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主张。

德凯提示

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该不作为基本会被法院确认违法,胜诉率较高。但是,行政相对人仍然需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已将申请材料邮寄到行政机关,本案的核心争议也在于此。

本案中,虽然收件人名称与行政相对人的现名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邮寄地址正确无误,门卫也可以根据名称的核心称谓(“住房”“保障”)去锁定行政机关,并不影响邮件的实际送达。

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被告已经实际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这一核心案件事实,正确适用了事实认定的行政证据规则,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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