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冻结统计后新迁入的户口,应该予以安置补偿吗?

案情介绍 2010年,北京王某的宅基地房屋因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王某户在册人口一共为7人。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24 17:09
案情介绍


        2010年,北京王某的宅基地房屋因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王某户在册人口一共为7人,但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拆迁方认为,儿媳妇和孙女的户口是在户口冻结统计后迁入的,不应予以安置。区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以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也是从司法者角度表明对婚嫁女、新生儿等特殊群体拆迁利益的保护,不可否认,地方拆迁方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会偏侧重行政效率,导致部分弱势群体权益受损,这种情况下建议积极维权,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需被监督,人民可以监督,司法也可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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