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项
原告
贾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市道外区XX镇人民政府
原告户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XX镇XX村村民,在此建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生产生活。因哈尔滨市道外区XX乡XX村村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需要,原告宅基地房屋、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等财产被划入拆迁范围。2013年6月19日在原告与征收单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也未获得合法、合理之补偿补助的情况下,征收单位对案涉宅基地房屋、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等财产进行了强制拆除。
为了解相关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原告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通过EMS方式向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案涉村务信息,其签收后未进行任何答复。原告遂通过EMS方式向被告提起督促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然而被告签收该申请后至今也未履行其督促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督促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即哈尔滨市道外区XX乡XX村村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限期向其公开。
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关舸、王晓先两位律师介入后从职权依据以及是否履责角度分析案情。庭审中被告提供了部分信息,希望原告撤诉,但代理律师及时发现以上信息并非原告所获取信息,且被告认为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属于隐私信息不能成立,实际上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致胜
判决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对原告贾XX的督促履行村务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德凯解析
1、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为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同时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应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依法因当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同样做出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所做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村民公布。
本案中,征地而纳入范围,但并不知晓补偿款分配情况及方案,其依据以上条款申请“村务公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于公布不及时或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调查核实后,责令依法公布。同时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村委会在申请村务公开后没有进行任何书面答复,原告申请责令履行村务公开,其同样未进行任何书面答复。因此被告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3、《土地管理法》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因此,被告以属于隐私,征求第三方为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