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征收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太低,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今天分享一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典型的征地拆迁案例,主要是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问题,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不能撤?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2 18:04
一、案情事项
 
        今天分享一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典型的征地拆迁案例,主要是针对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问题,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能不能撤?

        2011年,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四、德凯感悟
 
        在本人目前经办的一起新疆某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中,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颇多,对于委托人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对安置补偿标准不满意,显然,本人承办的该起案件中,补偿标准绝对符合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标准,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效力。原因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表面上给当事人一种胜诉的感觉,毕竟已经确认了违法,但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实则对补偿标准一事无益。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观点,结合立法者原意,即便影响面大,该撤还是要坚决撤,人民利益至上,绝非包容行政机关将错就错。目前二审结果未出,但我们会以坚定的决心帮委托人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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