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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强拆,法院判决违法!
原告是唐山市路北区XX乡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土地。2007年2月,原告开始养殖生猪。2018年10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和机械对原告养殖场相关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没有对养殖场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拆除程序,更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方式。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9 14:15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山市路北区XX镇人民政府
原告是唐山市路北区XX乡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承包土地。2007年2月,原告开始养殖生猪。2018年10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和机械对原告养殖场相关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在强拆之前没有对养殖场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拆除程序,更未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方式。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郑某某委托后,遂指派闫晓丽律师和陈亮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
在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决定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2018年10月30日对原告养殖场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致胜
确认被告唐山市路北区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郑某某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四、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本案,在确定了由XX镇人民政府强拆了原告养殖场的情况下,应当由其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如果镇政府无法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实施强拆行为前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没有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也没有列明具体的法律条款,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建筑物已经拆除,最终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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