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诉讼背景
陈某某系曲靖市XX区XX巷居民,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因XX区X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其房屋被征收。XX区政府某街道办作为征收部门,在双方就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即对房屋实施了强拆。该案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承办律师前期经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分别确认XX区政府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和确认某街道办于2019年7月6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行政赔偿诉讼以此为前提,是陈某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合法补偿安置的最关键诉讼。
诉讼摘要
陈某某根据房屋实际损失向法院主张赔偿如下:1、案涉房屋经济损失暂计9336406.05元,具体包括:1.1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等财产损失8486429.4元;1.2过渡费损失,暂计377082元(自2016年9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40个月x〔201平米*15元/平米+142.49平米*45元/平米〕);1.3搬家费损失5152.35元;1.4停产停业租金损失,暂计350000元(自2016年9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100000元/年*3.5年);1.5奖励费、物业管理费补助损失117742.3元(25000元+1.5元/平米·月*343.49平米*12个月*15年);2、以上各项损失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损失赔偿总额为基数,从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街道办辩称,虽然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和强拆行为均被确认违法,但应按照2019年7月5日评估公司作出的分户评估表评估数额1810758元进行赔偿。
法院结合双方在案证据认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和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7月5日分户评估表非法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并明确了赔偿范围为房屋损失、搬迁费损失、过渡安置费损失、评估费损失、利息损失。
最终判决:
一、由某街道办于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赔付陈某某各项损失赔偿金4052970.5元;
二、由某街道办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赔付4052970.5元的同期存款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履行赔付义务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为2019年7月6日至履行赔付义务完毕之日期间即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存取定期存款一年基准利率,不计算复利);
三、评估费50000元由某街道办承担,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纳,退还陈某某;
四、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诉讼分析
法院根据双方诉请与答辩情况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陈某某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案涉房屋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范围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成为双方举证或反驳的焦点,亦是法院需查明的重点。
对于赔偿范围,法院坚持了“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补偿内容,将房屋价值损失、搬迁费损失、过渡安置费损失纳入了赔偿范围,并根据陈某某所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方式与标准计算了搬迁费损失和过渡安置费损失。同时,采纳陈某某行政赔偿应具有及时性的观点,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之规定,将赔偿金利息损失也纳入赔偿范围。
着重强调的是属于赔偿范围之一的房屋价值损失如何确定,某街道办主张按照2019年7月5日评估公司作出的分户评估表评估数额1810758元进行赔偿。陈某某不予认可且认为,该分户评估表非法定的分户评估报告,非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存在缺漏项,选定、实地查勘环节也缺失;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本案某街道办在未依法提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下,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近4年后对案涉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该行为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陈某某,考虑到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若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将导致陈某某实际获得的补偿减少,尤其是难以保障其得到的赔偿金能够购买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最终,法院采纳陈某某上述观点,未将以上1810758元分户评估表作为赔偿依据,而是委托有资质鉴定公司对案涉房屋以强拆行为发生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鉴定时点进行鉴定,计算房屋价值损失并赔偿,更好地保障了陈某某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就鉴定费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某街道办在本案中应承担房屋价值损失的举证和鉴定责任,其不申请鉴定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故,陈某某申请而预付的鉴定费用依法也应由其承担,法院亦采纳该观点。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主体或征收部门等在未依法评估补偿情况下违法强拆房屋行政赔偿时,应按照房屋强拆或赔偿诉讼时的类似房屋市场价予以赔偿,切记应保留房屋强拆前的原始资料,否则鉴定条件不具备,具体损失仍无法确定;对属于法定补偿内容的过渡费、搬家费以及利息、鉴定费等损失,违法强拆主体也应依法予以赔偿,这是“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全面及时”赔偿原则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