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诉讼背景
任某是XX县X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用以居住生活。2021年底,因“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淄博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需要,任某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多次协商补偿未果,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对任某的土地和房屋予以征收。
在此背景下,为使得任某的征收补偿能够尽早得到解决,律师经过综合研判,果断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诉讼摘要
2022年8月29日,律师针对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2022年9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该案。案件审查过程中,XX县人民政府主张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022年11月2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XX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评估报告,因此认定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中关于补偿标准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最终决定撤销XX县人民政府对任某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诉讼分析
虽然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仅对案件的评估报告进行了分析,没有提及补偿安置决定的其他违法之处,但是,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在法律适用、评估类别等方面也存在违法之处。
第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没有列明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概括地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虽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计算了补偿安置的货币总数,但是却存在评估漏项,没有计算任某种植的树木等财产,也没有将空地院落的价值计算在内。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之一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是新修订的条文之一。按照该条的规定,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无法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来解决双方存在的补偿安置僵局。这种处理方式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争议的思路,弥补了之前通过“责令交出土地”方式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制度缺陷。
从案件类型的角度来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件将成为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一个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个具体土地征收项目中产生的一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复议纠纷案件。通过本案的结果来看,通过复议的方式也可以撤销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也能够实现理想的案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