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合法养殖场遭遇强拆,赔偿损失51万元及利息

张某一家依托前述承包地块投入资金修建养殖场,购买畜苗及设备、设施发展养殖来维持生计,且先后办理了营业执照、防疫证等。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2 15:06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

 

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

 

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2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六)

 

 

01

诉讼背景

 

张某系河南省兰考县某村村民,长期随家人在本村生活居住。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承包地并依法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10日-2028年9月9日。经济上,张某一家依托前述承包地块投入资金修建养殖场,购买畜苗及设备、设施发展养殖来维持生计,且先后办理了营业执照、防疫证等。

从2019年开始,陆续有行政机关以张某养殖场存在环保问题、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为由要求张某自行拆除养殖场,期间对张某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021年4月10日,张某养殖场遭遇不法强拆,家人也不同程度上受到惊吓,期间张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此背景下,为使得张某的损失能够尽早得到赔偿,律师经过综合研判分析,果断针对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并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02

诉讼摘要

 

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向法院提出诉请:1、依法确认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对原告位于兰考县某村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原告养殖场房屋及钢结构建筑失422921元、设备设施损失445188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考县XX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在拆迁原告的养殖场的时候,是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拆除的。原告的猪场违反环保相关规定,被告在拆除时对原告物品进行了有序妥善安置,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诉请的利息也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决定、未进行公告、未进行书面催告、未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原告案涉养殖场房屋及圈舍等建筑及附属设施,违反法定程序,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兰考县XX乡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某养殖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被告兰考县X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492028.6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评估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275元,由被告兰考县三义寨乡人民政府负担。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本案赔偿部分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判令被告兰考县X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剩下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515080.4元及利息,之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03

诉讼分析

 

本案主要围绕原告修建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行政赔偿的数额及应否支付赔偿款的利息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及辩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修建养殖场占地及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张某的养殖场占用的是自己承包地,属于农业设施用地,自建成时即取得所有权,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案涉养殖场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的事实进行了纠正,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利用承包地发展养殖业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XX乡政府应当对合法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因案情复杂,兰考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及质证。在此期间,律师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养殖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因养殖场已经被毁坏,挡在鉴定前面的是被拆除养殖场规模及物品的固定。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针对一份养殖场强拆前的录像资料进行逐段分析,明确每一项诉请主张在视频中出现的时间,最终呈现出一份详细的物品损失清单数据及影像资料。经过多次沟通,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经鉴定张某的房屋建筑物价值397012元,地上其他附属设施价值18061元,共计415073元。在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背书下,一审法院才得以对张某养殖场的实际损失作出了赔偿判决。

另外,对于损失的举证责任划分问题。《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失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对在案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对于遭遇违法强拆的养殖场,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实拆除养殖场时的外貌特征,及对养殖场拆除过程中的其他设施、设备物品进行了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裁判结果。

最终,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判令被告兰考县X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剩下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515080.4元,且对于所主张的利息进行了支持。

 

04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养殖场强拆及赔偿案件,处理此类型的案件,重点是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修建养殖场的合法性,养殖场合法是取得行政赔偿的基础,也是主张各项损失的基础。在养殖合法性得到支持后,损失如何去固定和主张也是一重点,尤其是针对养殖场已经被拆除后的委托法院启动鉴定的问题。

经常遇到法院以养殖场已经被拆除为由拒绝鉴定的,因此提供证据加强养殖场的面积、结构等特征,才能顺利的进入鉴定程序,方能对损失进行固定,对最终赔偿结果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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